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11010219800101XXXX),系 XX 市 XX 区某房产纠纷案原告。 被申请人:李四(身份证号:32020519780505XXXX),系房子/屋购买方。 申请人信访人曾多次向 XX 区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子/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并判令被申请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可是,被申请人坚持认定,该案在签订时存有重大误解且已履行完毕,回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别看申请人 mewakili已涉诉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对方一直态度强硬,至今未作出任何和解或退赔承诺。鉴于双方沟通破裂,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为维护法律尊严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再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体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别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根据被申请人供给的开发商销售清单及现场勘查记录,涉案房子/屋的装修风格、户型结构及朝向均与合同附件描述严重不符。

这种“所见非所售”的现象并非好办的口头承诺,而是实质性的欺诈行为。具体而言,合同约定的是现代简约风,现场却是典型的欧式古典风格,且主卧朝向被刻意实施,害得采光和居住舒适度大打折扣。

这种差距不只是是审美难题,更直接影响了合同目标的实现。 在履行层面,双方曾于一月一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需在一周内搞定整改并重新交付房子/屋。

可是,被申请人以“正在联系其他开发商”为借口,拖延了长达三个月的工夫。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上门反映情况,就连多次拨打被申请人电话,对方不仅回绝接听,还明确表示“合同是白纸黑字,咱们得按签的办”。

这种拒不配合整改、单方面要求履行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违约。

更关键的是,即便被申请人承诺整改,其也从未实际执行过任何实质性措施,整改方案最终被推翻,害得合同目标彻底落空。 据查证,涉案房子/屋原定于 2023 年 10 月吉日交房。截止至上诉受理之日,房子/屋尚未交付,且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已占用了房子/屋,形成了超过三万元的物业费、水电费还有因延期交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共计十五万元。

这些损失并非凭空形成,而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合同履行逻辑必然形成的。

要是按照合同正常流程,被申请人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子/屋交由申请人验收,并立即移交物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不仅未执行,反而横加阻拦,使得整个交易过程彻底闹剧化。 在处理态度上,被申请人表现出极强的对抗性和侥幸心理。在一次电话沟通中,对方公然宣称“我们也不信这个说法,你们真拿我们没办法”,这种言语暴露了其主观上就不承认合同效力,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申请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充分暴露了其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要是法院持续赞成其诉求,将变相鼓励任何一方在未充分履行或存有瑕疵的情况下肆意违约,对公平正义毫无意义。 ,申请人的诉求并非无端无理。涉案房子/屋存有根本性的交付瑕疵,且被申请人长期拒不履行补充协议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标无法实现,归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被申请人以“履行完毕”为由回绝承担责任,归于典型的虚构事实、恶意推诿。其当前的防御姿态,暴露了其内心并不承认违约事实,就连试图通过拖延战术来规避责任。在如此明显的违约事实面前,若法院强行判决赞成其请求,不仅会害得判决结局显失公平,更可能寒了法律的威严,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正式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全体上诉请求,维护司法公正。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形成的诉讼费,并承担重新协商、调解的责任,但绝不接纳被申请人的无理抗辩。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予以赞成,让合法的权利拿到应有的保护。 此致 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附: 1.一审判决书副本 1 份 2.补充协议及整改承诺函复印件 1 份 3.现场照片及开发商销售清单复印件 2 份 4.物业费及水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