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郑证明 郑某,男,汉族,1985 年 6 月 1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0612889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我单位名为“某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6XX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2025 年 3 月 28 日,我单位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8 年 2 月 28 日,工作岗位为运营专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该劳动关系自 2028 年 2 月 29 日终止。

此后,郑某未再向任何主体供给劳动,也未供给劳动证明。 因郑某在担任我单位运营专员期间,严重违反我单位《员工手册》及《员工行为准则》,具体表现为:2025 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10 日期间,多次在未经审批的微信群中发布对我单位品牌形象不利的主观言论,并散布不实信息损害公司声誉。

另外,2025 年 8 月 20 日,郑某在单位内部办公场所,因个人情绪波动,过失造成 5 万元价值的工作资料遗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鉴于上述行为,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拍板于 2025 年 9 月 1 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 此致 离郑证明 郑某,男,1985 年出生,身份证号以身份证后六位为准。我单位名为“某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6XXXXXX。现因郑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我单位管理制度被我司解除劳动合同,兹证明如下: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8 年 2 月 28 日,郑某在我单位工作,担任运营专员岗位,从事日常工作。其工作表现良好,根本搞定了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指标,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 可是,寻思到郑某在 2025 年 5 月至 6 月期间,在单位工作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并散布冒牌信息,并自 2025 年 8 月起在工作场所造成工作资料重大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我所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相关规定。鉴于其过错行为的本质,我单位拍板解除其劳动关系,并非因其存有民事欺诈或严重违法情形,而是出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及管理制度的需求。 若未来有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以郑某曾在我单位工作为由,主张郑某对我单位构成侵权或违约,要么以此为由要求我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我单位郑重告诉:郑某的行为归于其个人私事范畴,与我单位之间不存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有任何因果关联。我单位从未认可、知道、应允或应允任何人以郑某的行为向其提出过任何索赔、追偿或其他形式的要求。对于郑某在此期间对我单位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我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要求郑某本人自行向相关责任人或受害者承担全体赔偿责任。 特此证明离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