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202X】 第 XX 号重新鉴定申请书 致:[XX 省/市] 司法鉴定所 我系 [原告姓名],与 [被告姓名] 于 [工夫] 签订了 [合同名称/纠纷案由],现因本案核心事实认定存有严重偏差,害得原鉴定结论彻底无法反映案件真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正式提出对原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 原鉴定所出具的【202X】第 XX 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涉案设备故障率为 5%,且符合行业标准”。

这份结论在我方看来不仅经不起推敲,就连能够说是直接误导了法庭判决。

起初,该鉴定所根本没有出示任何有效的检测原始数据支撑其结论。我在现场进行初步排查时,用螺丝刀旋开几个运行正常的设备,里面的链条和润滑油都完好无损,没有任何磨损痕迹。

可是,原鉴定书却是基于“三天两头停机的设备”编造的数据,让我方对设备的使用频率更是无从知道。 鉴定过程中存有严重的程序不公和人员混同难题。原鉴定所未出具任何人员名单,也未公示技术人员资质。据我所知,本次鉴定人员中有两名曾在其他非资质单位工作的人员,并且他们全是男性。一个女性技术人员能够负责机械应力分析,一个男性却去搞化学腐蚀测试?这种人员搭配本身就透着明显的徇私舞弊迹象。更令人发指的是,鉴定报告里写的“检测工夫”是一天,也就是上午 9 点到下午 3 点,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三天两头停机”的设备。

这简直是在撒谎。

要是设备确实像报告里描述的那么老,那目前早就报废了,根本不可能完好地运行至今。 原鉴定所对关键数据的应用存有极大的随意性。为了凑出"5% 故障率”这个结论,他们在没有重新拆解、没有使用状态监测系统的前提下,只是凭几个孤零零的磨损点就下结论。工业设备是有寿命周期的,不可能每个螺丝拧上去就一辈子不坏。他们用肉眼观察到的细小划痕,就定性为“严重故障”,这种认定标准本身就违反了机械工程的常识。 我目前的做法是,双方已经通过第三方修复,花了 5000 多元把设备修好了。目前设备还在我的手里,随时能够拿去照镜子。我打算把修好的设备,连同我在现场拍摄的整个视频,还有把螺丝旋开后的内部结构照片,全体交给法庭,让法官亲眼看看设备到底有没有坏。 要是贵院坚持认定原鉴定书客观公正,那么请贵院立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我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务必是:第一,已经害得设备损坏的真磨损数据;第二,两次修复后的对比数据;第三,两名鉴定人员的详细资质及回避说明。我不希望再看到那种数据造假、程序违法的结论,那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亵渎。 要是贵院不予理睬,我唯一的选择就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不仅设备难题,连这份鉴定意见书都会被法院依法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严厉的司法问责。我希望贵院能够及时、实地、公正地搞定重新鉴定工作,否则我唯有另寻他法,用事实讲话,用证据讲话,让每一个当事人和每一个法官都能看得清清楚楚。 恳请贵院在收到本申请书后,[填写具体期限,如:3 日内] 张罗专家或指定两名以上鉴定重新对【[具体内容,如:涉案精密仪器/复杂结构/特定部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