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书-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 案号(202X)浙 01 民初 XX 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某某街道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XXXXX。原告诉被告某某,住所地杭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XXXXX。 被告某某经营一家名为“某某科技”的科技公司,位于杭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被告法定代表人某某,实际上际经营者为某公司经理。 本案缘起于原告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与被告签订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给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568,000 元(大写:伍拾陆万捌仟元整),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第 13 条明确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软件产品,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承诺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搞定全体开发工作并提交验收。
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出于被告内部项目规划调整,害得开发进度严重滞后,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被告仍未提交任何可交付成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说明具体缘由并制定赶工盘算。被告以“技术瓶颈”、“人员配置不足”为由,回绝履行交付义务,并声称“只要不涉及核心技术机密就不必做长期维护”,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开发进展。 2023 年 9 月 10 日,原告正式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在 7 日内供给符合验收标准的代码及测试报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原告将申请解除合同并主张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被告未予理会,仍拖延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仍未提交任何交付物。原告遂于当日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暂停侵害、交付软件产品、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 11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一直拖延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仍未提交任何交付物,且回绝履行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义务的承诺。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明显的违约就连恶意拖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付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本次诉讼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难题展开。 起初是合同解除及剩余款项的归属难题。原告主张,被告已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暂停实质性开发,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仍未提交任何交付物,客观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案,原告与被告曾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签署《结算协议》(附后),约定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将该项目按原合同总额 568 万元进行清算,扣除已支付的技术咨询费 20 万元后,剩余 468 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该笔款项。 其次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回绝履行剩余款项(包含剩余开发款 110 万元及违约金 5 万元)及违约金支付义务的难题。被告在签署《结算协议》时,明确承诺“收到全体款项后一次性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一直未履行该项支付义务,反而持续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多次催要均遭回绝,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票子债权的严重懈怠。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须有以下条件:第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三,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本事。本案中,被告作为彻底民事行为本事人,具有彻底履行本事,且其经济状况良好,有履行本事。被告在收到多份催款函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有本事履行而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弘扬法治精神,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依法受理,并尽快作出执行裁定。 此致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 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日期:2024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解除合同协议(2023 年 10 月 20 日签署) 2.结算协议(2023 年 10 月 20 日签署) 3.催告函(2023 年 9 月 10 日寄出) 4.被告工商信息(企查查/天眼查报告) 5.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附:说明 (此处可简要补充如:被告曾承诺搞定开发但实际未交付的具体工夫节点、已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凭证、多次催收电话记录等,以增强申请书的真性和说服力。) (注:以上文书仅为模板参考,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特别是金额、日期、联系人等关键信息,务必确保事实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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