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13010219900515XXXX 联系电话:13800138000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X 号楼 3 单元 502 室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residence: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 XXX 社区居委会(注:此处需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若为具体单位则留空) 申请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拍板书》(某人社罚字〔2023〕第 001 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如确属违法或不当,应予以撤销或变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因在工作中形成工伤事故,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拍板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本事鉴定程序。市人社局在接到申请后,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张罗了一次所谓的“岗前技能培训”,声称该培训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参加了该培训,费用按标准缴纳,且培训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可是,市人社局在审核时,没有仔细查看申请人提交的培训签到表、照片还有培训记录,竟然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下达了《关于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处罚拍板书》。 我在想,这份拍板简直就是胡闹。
起初,申请人是在 2023 年 5 月 1 日当天受伤,后续别看没有立即去上班,但身体机能并未形成不可逆的损伤,所谓的“岗前培训”也彻底没有中断其治疗或康复过程。市人社局在作出拍板前,竟然不知道申请人出于工伤需求休养,这种行政不作为反而成了害得工伤认定受阻的借口。市人社局的拍板明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而不是好办粗暴地以“未经培训”为由驳回。
更让人气愤的是,市人社局在作出处罚前,彻底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更没有任何说明其作出这样拍板的理由和依据,彻底是用一把“大锤”砸到了申请人身上。 为了说明市人社局的不合理之处,我想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申请人参加的那次"5 天岗前培训”,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提升任何专业技能,就连出于培训安排不合理,害得申请人连续请假超过 20 天,期间家中老人无人照料,医疗费用也高达 3000 多元。市政府别看拨付了资金,但资金使用效率极低,这笔钱花到了哪儿去了?
难道只是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制造“形式主义”?我想,市人社局在作出处罚前,是否也曾进行过内部审查?
是否有人能够指出这次培训存有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难题?要是市人社局确实依法办事,他们应当会采纳申请人的意见,撤销之前的毛病拍板,而不是好办地把申请人踢出局。 更关键的是,被申请人作出这一拍板时,显然少了事实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形成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形成之日要么被诊断、治疗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要么其近亲属、工会张罗在 1 年内能够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职工本人,彻底符合申请资格。被申请人却以“不配合岗前培训”为由,单方面剥夺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权,这种强权执法、视权利为废纸的风气,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拍板书》内容严重缺失,理由“不合法、不清楚”。拍板书上没有任何法定的处罚依据,也没有说明申请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更没有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为支撑。
这让我们不禁质疑,被申请人是否确实信任自己在执法,还是只是为了凑数?要是确实是为了凑数,那么赶明儿市人社局还会持续这样办事吗?我想,这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绝不容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拍板书》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故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能尽快审理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呼吁社会公众监督,共同营造法治政府的良好环境。 望贵机关尽快审阅此申请,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复议拍板。 此致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名:张三 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附: 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拍板书》复印件; 2.申请人参加岗前培训的签到表、照片及费用发票复印件; 3.申请人因工伤受伤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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