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驳回 申请书-商标驳回申请书
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局部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 收到咱们关于“XXX 品牌名称”的审查意见后,我重新翻了翻咱们供给的背景材料,感觉这事儿挺有意思的。咱们先说一点,市面上确实见过不少叫“张三”要么“李四”的名字,毕竟中文名字跟历史典故、民间传说挂钩忒紧了,随意再造一个大约率撞车。但咱们商标法讲究的是“显著性”,就是说得够高大上,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个品牌,而不是随意写的个词儿。 看这商标图样,乍一看是个个体的形象,眼大大的,穿着带“星”字样的衣服。我仔细琢磨琢磨,认定这形象是典型的拟人化创作,比单纯画个人脸要生动多了。可难题出在咱们对“显著性”的理解上,有时候过分追求生动,反而把品牌的核心竞争力给不清楚了。咱得先明确,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啥?是帮助花者识别商品来源。
要是花者看到商标,第一反应不是“这是哪位家的货”,而是“那孩子长得像哪位”,那这个商标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了。咱们不能出于图样画得好看,就让它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唯一渠道。 再看咱们申请的理由,认定图样中的星星元素代表了星星之火、能够燎原这种精神,本身没有过错。但审查员可能没寻思到,咱们能不能用“星星”来代表“火种”要么“希望”本身,还是有可能的。
要是别人都用“星星”,咱们再强调“希望”,那大家看到“星星”就想到“希望”,这种联想一旦固化,那商标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商标法不准我们单方面把一种通用的联想包装成专属品牌,要不就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种联想是特异的、排他的。 咱们再说说申请时提交的那些证据。比方说,咱们想找《圣经》里的“星星之火”,但审查员那边有没有查到这个典故在咱们国家法语区的法律体系里是不是也讲得通?咱们试图用“星星之灵”来对应“希望之灵”,这种对应关系忒牵强了,感觉像是为了证明而证明,而不是确实找到了独特的差异化。 还有,咱们说图样是“抽象的视觉元素”,但如何证明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整体印象,而不是对它们各自含义的好办拼凑?比如那个眼和衣服,是不是机器都能轻易画出来的?要是大家都画眼穿带星衣服的衣服,那这图样本身就没有充足的区分本事,更别提在公众中形成指向特定的标识了。 我特别想提一个数据。据我了解,最近两年国内互联网注册量里,那些长得不够离谱、要么有强文化典故的人名,通过率确实挺低。咱们这一票否决,彻底符合“三差别原则”里关于整体印象的局部。
要是花者看到“张三”就想到张三,看到“李四”就想到李四,那咱俩的商标就失效了。咱们得证明,通过长期的使用和管理,让公众把咱们名字的某个特定局部跟商品直接挂钩了。
可惜审查员那边没给出这样的证据赞成。 另外,咱们提交的那个“星星之火”的典故,别看挺有文化底蕴,但能不能在商标法层面被认可,还需求看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法律只承认那些通用、非排他的联想是有价值的。咱们这种基于特定文化典故的联想,要是大家都能用,那哪位都有权利用,结局就是大家都抢不到,品牌也就没法搞大了。 别看咱们想把图样做得更生动,让“星星之火”更有魄力,但我认定商标的“生动”不等于“显著”。真正的显著性在于它能把品牌跟商品强绑定。
要是花者看到图样,心里想的是“哦,这是希望之灵”,而不是“这是 XXX 品牌卖的火种”,那咱们的商标就丧失了保护的意义。咱们目前的图样,给人的印象更像是一个一般/平平的吉祥物,而不是一个专属的品牌标识。 最终,我想跟审检沟通一下。咱们不是不想用,是认定咱们用的这个“星星之火”的典故,要是直接用在图样上,可能会和其他用星星代表希望的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咱们能够尝试换个思路,比如用更独特的图形符号,要么更抽象的形态,去承载“希望”这个概念,让公众一眼就能看出跟我们的商品相关联,而不是跟文化典故相关联。 总而言之,咱们死守这个图样不中,出于它的显著性不足。咱们得重新审视一下图样,看看能不能提炼出独特的视觉特征,让它们成为品牌的专属标签。
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里活下来,让“星星之火”真正变成照亮商途的火炬,而不是一个被淹没在无数相似形象里的一般/平平名字。希望能在咱们这个案子上好好聊聊,咱们一起把品牌做得更扎实、更独特。 祝审查顺利。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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