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提请抗诉申请书-刑事提请抗诉申请书
刑事提请抗诉申请书 办: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本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事实不符,证据未经核实直接采入,适用法律毛病,进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据此,特提出抗诉请求。 今年八月份,被告人出于一起盗窃案被抓获。
当时派出所把证据摆在那,包含监控录像和嫌疑人供述,白纸黑字写得挺清楚。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却把那些东西当成废纸一样扔了,只抓了嫌疑人把口供作为证据。目前开庭时,检察官说那是“合理质疑”,我说这是“确凿证据”。结局呢?嫌疑人冤枉一辈子,那证据就成了一张废纸。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损人利己。 这里有个细节特别能说明难题。监控录像给了,画面清楚,被告人把财物藏进监控死角里,转身就跑。但检察官没看录像,反而盯着口供看。嫌疑人说当时被蒙眼,视线受阻。可检察官忽略了一个常识:蒙眼不代表看不见,被告人能够凭记忆描述。更离谱的是,检察官在笔录上签字认可“被告人指认藏匿财物”,却彻底没看监控里的细节,让嫌疑人去指认,最终笔录上全是“被告人指认”。
这明显是拿证据当摆设,拿口供来定罪。
这样的办案,哪儿还有法律味道? 我在办案时,也发现检方那边有难题。他们不查,只信口供。被告人本来有秘密藏匿财物的动机,也知道工夫紧,故此没来得及藏东西。可检方没让人去翻仓库,只让人去翻口供。口供说没藏,检方信口供,根本就没查仓库。
这逻辑多荒谬? 更令人费解的是检方在指控时的说法。起诉书里写被告人“故意非法占有”,理由是“数额庞大”。但我当时查了一下,被告人是出于贪便宜才图省事没藏东西,不是故意不想藏。检方为了定罪,把“没藏东西”硬生生扯成了“故意非法占有”,这不是故意,这是抢功。被告人明明是出于贪便宜没藏,检方却拿“没藏”说事,等便在抢功劳。
这种办案思维,根本不归于司法,倒像是在演戏。 并且,检方在指控时,把“没藏东西”描述成了“明知故犯”,彻底不符合常理。一个人就是贪便宜没藏,哪有啥“明知故犯”?这指控简直是在胡编乱造,纯粹是为了凑数。真正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有盘算地把钱藏起来,再挪。检方不查仓库,只查口供,彻底是为了把“没藏”包装成“藏”。 更令人震惊的是检方的执法态度。他们把被告人当成敌人,对他说“你无权提出申诉”。
这话说得多轻浮?被告人是公民,不是被管束的犯人,有权对自己权利进行监督。检方说被告人无权申诉,这是何理?是认定被告人不懂法,还是认定被告人胆大包天?这种傲慢,彻底抹杀了法律人的尊严。 再说说程序难题。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家属一直没送钱到案,这确实是个疑点。但检方却不问,也不让家属解释。只让被告人自己说,结局被告人说不知情,检方信口供。
这中间的信息不对称,让被告人如何证明自己清白? 最终,我要说几个数据。从案发到目前,检方只看了口供,没查仓库,没收到任何反驳证据。
要是真如起诉书所说“证据确凿”,为啥连根本的仓库翻查都不做?要是真如起诉书所说“被告人指认”,为啥连仓库全景都不看?要是真如起诉书所说“明知故犯”,为啥连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都不核实?如此大胆地指控,如此荒谬的数据支撑,简直是在玩弄法律。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毛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诉,让我们有机会重审,还一个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您的姓名]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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