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85 年 4 月 12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 3 号楼 102 室。身份证号码:11010519850412XXXX。联系电话:138xxxx1234。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公司总经理,与此同时担任该公司监事。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赞成我诉请求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即申请裁决被申请人解除我还不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计算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2.请求依法赞成我诉请求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支付我在本案仲裁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基数为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共计 17 个月,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0 元,总计人民币 34000 元)。 3.请求依法赞成我诉请求中关于未休年假折算的仲裁请求,即支付我在 2021 年剩余 10 个上班日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资,标准为 1000 元/日,共计人民币 10000 元。 4.请求依法赞成我诉请求中关于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即被申请人自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1 年 12 月止拖欠我工资人民币 52000 元(折算后),恳请支付该笔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工作岗位为造流水线组长。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害得造线人员缩减,且被申请人内部进行了大规模人员重组。

这一系列情况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正式形成。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我服从公司的安排,努力工作。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我,因造线人数不足,需求立即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我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可是,在解除合同的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迟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十天预告期向我支付代通知金。

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却迟迟不给提前通知,害得我的工作被迫中断。我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存有故意行为,务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今,一直拖欠我工资。从 2020 年 3 月到 2021 年 12 月,我一共工作了 500 多天,但工资一直滞后支付。

这笔欠款金额庞大,不仅严重侵害了我的根本生存权益,也贼坏/差地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另外,关于未休年假的难题,法律规定每年应休 10 天,而我在 2021 年的工作期间,实际只休了 3 天,剩下 7 天全体是加班。别看我没有申请加班费,但日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计算,故此我理应拿到 7 天的折算工资。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我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要是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我必将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无怨言。 ,被申请人行为不当,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我恳请贵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赞成我的各项仲裁请求,尽快终结本案,让老实人吃定心丸。望贵委体恤劳动者的艰难,帮助其解决难题,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日期:2024 年 月 日 附: 1.被申请人名称及负责人照片。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4.我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我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岗位说明书复印件。 6.我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单。 7.我的未休年假记录表及加班证明。 8.我的工资欠条及催收记录。 9.我的其他证据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