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 张三 性别:男,汉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律师,执业机构: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王五 性别:女,汉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 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 张三,原审原告,因本案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及刑事案件相关,现申请对(202X)鄂某刑初字第 XX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人(被上诉人): 王五,原审被告,因本案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及刑事案件相关,现申请对(202X)鄂某刑初字第 XX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进行抗诉。 案由: 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民事赔偿纠纷。 一、申请再审事由概述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审被告人王五在实施诈骗与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不仅主观恶性深重、手段坏/差,更在量刑时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其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不到位。原审判决虽在定罪量刑上未存有明显法律适用毛病,但在关键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的考量上存有重大偏差,害得全案结局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或上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再审。具体而言,原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王五犯罪数额时,存有明显的证据采信毛病;在认定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忽略了其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害得量刑过轻;与此同时,出于被告人未能有效履行赔偿义务,造成了众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害人长期得不到救助,损害了司法公正,务必予以纠正。 二、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的重大瑕疵 多项关键事实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淡化或误判,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基础。 起初,关于涉案款项的流向与金额认定,原审仅依据被告人签字的几张流水单,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数额仅为 100 余万元。

可是,经再审调查表明,被告人王五在实施犯罪时,为了掩盖资金去向,曾利用其管住的空壳公司多次将款项转入多家关联公司的备用账户,并在局部账户中进行了反复转账、拆分操作,直至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处于循环流转状态。

这些资金并未真正流入投资者口袋,而是被用于偿还债务、挪资产或填补漏洞。原审彻底无视这些“体外循环”的事实,将本应认定为数额庞大的资金流入事实予以抹杀,害得其犯罪数额被严重低估。

这种对资金流转过程的好办化认知,使得案件性质由“数额庞大”降格为“数额较大”,直接害得了量刑的悬殊。 关于“毁灭证据”这一关键情节的认定。原审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五曾因收受被害人财物 200 余万元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于案发前夜焚毁电脑硬盘及银行流水备份,遣散员工 5 人谎称‘出国’,致使关键证据灭失。”这一表述严重失实。事实真相是,王五在案发后并未毁灭证据,而是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其所谓的“遣散员工”实为一人,且自身无力支付全体罚金,通过伪造签名及变造银行回单来平账。王五的“毁灭证据”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在被动中形成的逃避行为,且其销毁的证据多为辅助性、程序性证据,核心财务数据并未被其销毁。原审将这一被动行为上升为主动毁灭证据,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更在量刑时主观上赋予了惩罚,这是明显的量刑失当。 三、关于原审判决量刑偏低的理由 原审判决在考量被告人王五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及悔罪表现时,存有严重的“一刀切”倾向,未能全面评价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王五在收到刑事通知后,别看否认了局部指控,但在公安机关供给的初步证据面前,表现出明显的推诿与逃避心理。其并非自动投案,而是在收到通知后刻意隐瞒,就连试图通过“自首”的名头来掩盖其不配合调查的真相。正是基于这种不配合的态度,害得其潜逃工夫长达三年,直至被抓获。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到案后隐瞒罪行、抗拒侦查的,应当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原审判决彻底忽略了这一关键情节,仅将其视为一般的悔罪表现,害得其刑期大幅压缩。 更为关键的是,在赔偿难题上,王五展现了极大的诚意,但也花了庞大代价。从案发至今,王五已代为追缴被害人损失共计 8 万元,为其 30 余名受害人共计 50 余万元损失中的 50% 供给了保障。

可是,原审判决却以“未全额退赔”为由,仅赋予缓刑一年,未能在缓刑考验期内判处更重刑罚。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严重漠视了被害人损失的实际后果。若王五仅能赔 50% 的损失,且能积极赔偿,其人身悬性已大幅下降,依法适用缓刑彻底有条件。原审判决因被告人“未能全额退赔”这一事实瑕疵,直接做出了剥夺其缓刑换实刑的裁决,此举贼荒谬,少了法理基础。 另外,王五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平平诈骗分子。原审未充分考量其作为“带人”者的特殊身份及其对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功能,害得整体量刑力度不足,未能给全社会树立起“重典治乱”的鲜明信号。 四、关于民事赔偿难题及社会影响 本案若仅以刑法裁量了事,对于广大受害群众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王五利用非法手段攫取资金,害得其名下十几家企业倒闭、数十个家庭陷入绝境,其中局部受害人负债累累,就连背负高达数十年的债务。王五个人虽已赔偿局部款项,但其责任并未终结。 要是维持原审判决,将判处其缓刑,意味着在未来五年内,王五若再次犯罪,不仅不会受到刑罚的惩戒,反而可能出于缓刑考验期的存有,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信用良好”,这将彻底摧毁社会对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我们每一位受害者此刻的悲痛与无奈,都映射出法律在此刻的缺位。原判决不仅未能抚慰受害者,反而让情况雪上加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与社会矛盾激化。 五、结论与请求 ,原审被告人王五在犯罪数额认定、证据采信还有对被告人情节的考量上,均存有严重偏差,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漠视了被告人积极的赔偿表现与潜在的低人身悬性。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有明显毛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七)、(八)、(十)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特别是第(七)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要么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有矛盾”还有第(八)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本事实少了证据证明”等核心条款。 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判决进行再审。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原审判决中的毛病,依法改判,以正视听,平息众怒。 此致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法定代表人:李四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附: 1.原审判决书复印件。 2.补充调查取证材料。 3.赔偿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 4.证人证言。 5.相关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