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投诉申请书 致:XX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是原告,姓名 XXX,身份证号 XXX,所属公司为 XX 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现因贵局在处理一起网络文学版权纠纷时,在事实认定和告诉义务履行上存有明显瑕疵,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贵局提出正式行政投诉,恳请贵局依法重新调查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事件的起因形成在我公司筹备一部名为《星际在逃者》的网络小说应市之时。在撰写第二卷《边境守望》时,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版权难题。原作者 A 和 B 曾发表过一段对情节雷同的描写,且未拿到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实施条例,这种情节雷同的行为构成了“抄袭”,归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公司内部法务部在初步核查时发现,这确实存有侵权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 可是,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我发现贵局的处理方案存有诸多不当之处,让我深感困惑。

起初,在立案管辖和通知程序上,贵局仅向我方发送了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了事,没有给出具体的事实依据说明为啥不构成侵权。

这个理由贼薄弱,就连能够说有点可笑。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拍板之前,务必先查明事实,进行取证和辩论。

要是连根本的侵权事实都无法查清,直接回绝立案,这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脚。

一般的做法是,先要求原告供给证据,看原告能不能证明被告确实侵权。原告作为权利人,有义务证明侵权行为的存有,而贵局要是连这个门槛都跳过了,直接说“不构成侵权”,那简直是找借口。 也是最让我难以接纳的一点,是贵局在作出不予立案拍板后,彻底没有履行法定的“告诉义务”,更谈不上补正程序或重新调查了。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要么行政处罚拍板前,务必书面告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诉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贵局显然没有如此做。并且,他们也没有供给具体的证据来支撑“不构成侵权”这个结论,只给了一份泛泛而谈的说辞。

要是连根本的证据都没有,如何能做出行政处罚拍板呢?这彻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原则。 为了进一步说明难题,我想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佐证。我在投诉信里附上了一份《侵权比对分析报告》,里面详细列出了两段文字在情节、对话、环境描写上的对应关系,并标注了具体的段落序号。

这是经过我方式务团队严谨比对得出的客观证据,不仅有原文照搬,还有详细的段落对应表和修改建议。

这份材料是贵局审查侵权事实时务必面对的核心依据。可他们居然在没有任何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等于否定了自己手里最核心的证据效力。

这种“有罪推定”式的审查方式,显然超出了行政裁量的范畴,归于滥用职权。 另外,贵局在回复我们的信访件时,态度也显得贼冷漠。他们只提了一句“情节相似但不算抄袭”,彻底没有解释清楚“相似”到何种程度才算“抄袭”,也没有给我们留出申辩的机会。

这种一问一答的沟通方式,彻底不符合行政机关应有的服务意识。著作权行政投诉不仅是反映难题,更是为了推动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落到实处。

要是贵局坚持不改正,就连持续以同样的理由类似拍板,那将是对整个行政执法制度的严重破坏,也背离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鉴于此,我作为著作权人,对贵局目前的处理方式深表不满。我请求贵局在收到本投诉后两个月内,重新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具体诉求如下: 第一,请贵局立即撤销原《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依法启动新的调查程序,重新评估本案的侵权事实。 第二,请贵局向我方出具一份书面的《行政调查通知书》或《立案告诉书》,明确告诉本次调查的具体调查事项、调取的证据范围还有申辩期限,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请贵局对这份《侵权比对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要是该报告在事实认定上有毛病,请张罗相关人员重新进行比对,并出具更正后的分析报告作为本次调查的补充材料。 第四,寻思到本案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的文学创作背景,恳请贵局在立案后,赋予我司及原作者充分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好让查明真相。 我深知,网络游戏和网文产业日新月异,认定啥样的情节算抄袭往往需求专业的法律判断。但我认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搞“有罪推定”。

要是连最根本的举证和程序都做不到,又何谈公正执法? 我希望贵局能够正视这些程序上的严重缺失,依法履职,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工夫不等人,我挺期待在新的调查程序中,能有实质性的进展,而不是持续停留在“不予立案”这个无法操作的结局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XXX 单位:XX 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com